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学校宣传文化阵地(以下简称“阵地”)管理,根据中央和陕西省委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西北工业大学委员会宣传工作实施细则》《西北工业大学文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阵地是指在西北工业大学校园公共区域内张贴、发布、摆放的宣传文化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栏、电子屏、条幅横幅、展板海报、道旗标语等,以及冠以学校和校内单位名义在各单位内部和校外设置的宣传文化载体。本办法所指的阵地不包括宣传文化网络阵地,网络阵地管理按照《西北工业大学网络媒体平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阵地管理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凝聚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不断提升学校文化软实力。
第四条 阵地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公共区域以及校内外冠以学校名义的宣传文化载体的审批管理,各单位内部设置的其他宣传文化载体自行负责审批管理。冠以学校名义的宣传文化载体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学院等校内二级单位提出的申请,由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二)机关职能部门申请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经机关党委审核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五条 阵地管理要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内容要积极向上、文明健康,文字要使用国家规范汉字,英文翻译须准确无误。
第六条 学校将阵地管理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监督检查重要内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负主体责任,申请使用单位负直接责任,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六级及以上党员领导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阵地管理,形成督查检查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未经审批不得以学校名义冠名或者在公共区域设置宣传文化载体,如发现未经审批或者不按审批要求设置宣传文化载体的,学校将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情况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宣传文化阵地,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学校和单位宣传文化阵地出现不恰当内容的,要第一时间向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二章 宣传栏管理
第九条 校内宣传栏采取两级管理。其中,已在校园公共区域规划设立的宣传栏根据所在区域和功能定位,由相应学院或部门使用管理(见附件一),各单位办公区域设立的宣传栏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管理。
第十条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宣传栏使用和管理的单位要对宣传栏内容的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负责,注重组织策划,严守宣传纪律,合理安排宣传主题,遇有重大节日、重要节点可随时更换。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对所负责的宣传栏定期检查,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宣传栏的整洁美观,如有发现破损现象,应及时清理或维修。
第十二条 各单位未经许可不允许在校园公共区域内新建宣传栏,如需新建,应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二),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三章 电子屏管理
第十三条 校内电子显示屏采取两级管理。其中,友谊校区角楼、健翔楼、西苑、南苑,长安校区数字化大楼、云天苑餐厅等公共区域设置的电子屏由学校办公室管理,各单位如需使用,可通过翱翔办公提交电子屏信息发布申请;其他各单位办公区域设立的电子屏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对电子屏发布的信息严格审查,确保信息健康、准确、实用,内容原则上应为学校重要事项、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信息,以及重要节庆日宣传标语等。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审批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所辖电子屏如接入校园网须按照学校网络安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未经许可不允许在校园公共区域内新建电子屏,如需新建,应填写申请表,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四章 临时性载体管理
第十七条 临时性载体一般指以条幅横幅、展板海报、道旗标语等多种形式设置在校园公共区域的宣传文化载体。各单位设置临时性载体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后,通过翱翔门户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各单位办公区域设置的临时性载体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审核临时性载体发布的内容,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尤其对导向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准确、版权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校园公共区域内原则上不允许悬挂、张贴、摆放商业性广告标语。
第二十条 临时性载体的布置须在规定期限和指定地点进行,各单位要对布置的临时性载体进行维护,不得破坏学校设施、影响校容校貌、妨碍交通安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拆除并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