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学校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7 年 7 月 1 日修改)和《中共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工信部党〔2018〕2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巡察制度,对全校基层党委(党总支)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巡察,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伸,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察,紧扣高校特点,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世界一流大学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按照“试点先行、分批推进”的步骤进行。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设立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挂靠学校办公室,是巡察工作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校办公室的校领导、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保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陕西省委有关决议、决定要求,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审议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报学校党委决定;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学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拟定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报领导小组审议;
(三)承担巡察工作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及专项经费管理等工作;
(四)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五)向有关部门移交巡察相关事项;
(六)对学校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巡察工作有关事项进行督办;
(七)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巡察干部人才库建设,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八)建立巡察工作台账,做好巡察工作文书资料的建档和管理等工作;
(九)完成学校党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校党委任命,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一般由 6-8 人组成,包括组长、副组长、巡察工作人员等。
第十条 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巡察工作具体方案,按照学校党委要求开展巡察;
(二)对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办请示报告;
(三)巡察结束后,分析汇总巡察情况,撰写巡察报告,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
(五)巡察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向巡察办移交巡察资料;
(六)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及其他专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章 巡察内容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
为根本政治任务,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紧紧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紧扣高等教育特点,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践行“四个意识”、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遵守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主要包括: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情况。检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检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立德树人情况。检查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执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党政事务公开等各项制度情况。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情况。检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情况。检查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情况。检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意识形态工作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社团和新媒体管理等情况。检查教师评聘考核、人才引进等工作中政治标准落实情况。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标准化党支部建设,合理设置党支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情况;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等基本组织生活制度情况;建立党支部考核机制情况。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对支部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情况。检查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服务情况,检查组织关系转接,流动党员、出国(境)党员教育管理,党费收缴相关工作情况。
(四)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整治“四风”情况。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检查持续纠正“四风”,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情况。检查领导班子成员以上率下、发挥“头雁效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情况。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担当作为情况;处理对待公私关系,抵制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情况。
(五)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纪党规教育和执行情况。检查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旗帜鲜明讲政治的情况。检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检查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遵守党的“六大纪律”,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情况。
(六)围绕全面从严治党,重点检查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检查开展制度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师生身边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情况。
(七)加强对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三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进行个别谈话;
(三)调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召开座谈会;
(五)列席有关会议;
(六)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走访调研;
(七)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十五条 实行巡察公开制度,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巡察准备、巡察实施、巡察反馈、巡察整改等。
第十七条 巡察准备。巡察办向学校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委办、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审计处等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巡察组制定巡察方案,报巡察办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巡察实施。巡察办应当在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党组织 5 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被巡察党组织。巡察组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确定召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见面会和巡察工作动员大会事宜。巡察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一般情况下,巡察工作时间为两周。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经巡察办同意,可适当调整巡察时间。
第十九条 巡察反馈。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形成专题报告,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由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领导班子、教职员工反馈巡察情况。
第二十条 巡察整改。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于反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巡察办,于 2 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巡察办。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办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章 巡察成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应当及时听取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二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巡察办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移交。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收到移交的问题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于 3 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第二十四条 对巡察中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重要问题,巡察组应当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发挥巡察标本兼治功能。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纪律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党委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党委常委会审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领导巡察工作正常开展。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年研究巡察工作的议题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七条 强化巡察工作条件保障,保证巡察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和设施条件的落实,为巡察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严格巡察干部标准和条件,切实把优秀干部选配到巡察队伍中。选拔后备干部、新提拔处级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巡察干部队伍。加强巡察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畅通巡察干部晋升、交流渠道,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加强岗前业务培训,提高巡察干部把握政策、履行职责能力。建立退出机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
第三十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为巡察组调阅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提供方便。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得出差,若确因工作需要,须报巡察组批准。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政治强、作风硬、敢担当。
第八章 附则
笫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西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8 年 11 月 8 日印发